中国建设银行军人保障卡领用协议
军人保障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 分(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双方达成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军人保障卡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知悉并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章程》和《中国建设银行军人保障卡章程》(包括此后不时所作的修改)并承诺接受前述章程及其修改的约束,认真履行本合约的约定。甲方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点、互联网网站(http://www.ccb.com/chn/home/yhk/yhklb/grywzchxy/index.shtml)等渠道查询章程内容。
二、申领
(一)军人保障卡发行对象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生长干部学员、士官、培养士官学员,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义务兵等。
(二)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乙方应对甲方相关个人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甲方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有所变更时,须以书面方式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方式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延误或损失。
(四)甲方在乙方将军人保障卡领卡清单生成信息反馈给甲方所在部队后,方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军人保障卡预制卡至乙方指定营业网点改密激活,开通金融服务功能。
(五)甲方改密激活军人保障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本人签名,因卡片未签名导致的交易责任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使用
(一)乙方可通过营业网点、邮寄、网络等方式向甲方提供用卡须知等相关资料,以方便甲方正确使用军人保障卡。
(二)甲方保证将军人保障卡用于合法合规用途,保证自己利用军人保障卡从事的各种交易均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中国建设银行、特约单位及银行卡组织等相关规定。
(三)军人保障卡一经开户,即具有本外币的活期和定期储蓄等账户的基本功能。军人保障卡人民币活期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结算账户应遵循人民银行的账户分类管理规定。甲方可签约办理自动转账和自动汇款业务;通过签约可开通外汇买卖、投资理财等功能。该卡不支持境外(含港澳台)交易,不支持云闪付等移动支付业务功能。
(四)甲方应按乙方所列服务价格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
(五)甲方在境内ATM上使用军人保障卡取款时,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含)人民币;累计转出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含)人民币;甲方在自助设备上存入现金,以乙方核点后的金额作为入账金额。
(六)乙方在甲方军人保障卡发生交易后,应向甲方提供对账查询的功能。甲方可通过乙方提供的方式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甲方如对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应于交易发生后的40天内向乙方提出查询更正申请。
(七)军人保障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甲方因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八)因挂失换卡等原因出现的军人保障卡卡号变更,不影响原债务责任的承担。
(九)甲方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损坏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损坏的军人保障卡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卡片挂失手续。经办网点核对损坏的军人保障卡和甲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后,为甲方办理卡片正式挂失手续,不收取挂失手续费,并将卡片剪卡后退还甲方。
(十)甲方使用乙方的ATM等自助设备时,如发生吞卡,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管理机构取得联系,并按乙方指定时间及要求办理领卡手续。过期未领的,乙方将按有关规定对被吞卡片进行剪卡处理。在其他银行的ATM等自助设备发生吞卡的,应及时按照相关银行的规定办理手续。
(十一)对于军人保障卡IC卡,卡内带有电子现金账户,默认卡内人民币活期账户为其主账户,可以通过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圈存。军人保障卡IC卡在使用非接触方式进行消费时,默认使用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军人保障卡在使用接触式方式进行消费时,甲方可在POS上选择使用IC卡主账户或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
(十二)军人保障卡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仅支持人民币结算。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计息、不挂失,仅用于持卡人小额消费,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人民币。
(十三)甲方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向军人保障卡IC卡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资金,可以在乙方营业网点、ATM等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圈存交易不可以撤销。
(十四)甲方军人保障卡IC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只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在消费时不需要提供密码。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可以撤销。
(十五)军人保障卡IC卡电子现金账户退货资金退入IC卡主账户。
(十六)电子现金账户余额的判断应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
(十七)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甲方签名的交易凭证或乙方提供的其他确认方式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基于甲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通过金融IC芯片等电子数据办理的电子现金消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支付军人保障卡项下发生的交易款项。
(十八)军人保障卡到期或损坏需要换卡时,如果IC卡芯片未损坏,甲方交回卡片换领新卡,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转入主账户;如果IC卡芯片已损坏,甲方交回卡片换领新卡,其原卡片电子现金账户资金30天后转入主账户中,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
(十九)如果电子现金交易次数超过了监管机构设定的电子现金连续交易次数上限,交易应转为联机交易。联机交易是指连接乙方系统验证的交易。
(二十)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发展及风险控制需要优化(含停止)电子现金业务,业务优化前将通过公告正式发布。
(二十一)甲方与商户或乙方以外的受理银行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会视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甲方不得以此为由对乙方划付交易款项提出异议。
(二十二)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军人保障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将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四、账户分类
(一)根据监管机构对军人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乙方为甲方开立的军人保障卡银行账户应作为个人Ⅱ类银行结算帐户(以下简称Ⅱ类户)管理。军人保障卡接收军队单位银行账户批量发放资金时不做普通Ⅱ类户限额管理,其他按照普通Ⅱ类户管理。
如甲方未在乙方全辖机构开立I类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I类户)的,乙方可依据甲方本人意愿,将军人保障卡作为I类户开立。甲方在乙方全辖机构内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含龙卡借记卡、活期一本通存折,下同)。
(二)军人保障卡I类户是全功能账户,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军人保障卡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军人保障卡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现日累积合计限额为1万元,年累积合计限额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现日累积合计限额为1万元,年累积合计限额为20万元。
(三)在满足账户数量、账户类型控制前提下,甲方可在乙方柜面进行Ⅰ类、Ⅱ类户的升降级。
五、密码
(一)军人保障卡的密码由6位数字组成,军人保障卡预制卡初始密码统一设置为“955330”,甲方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军人保障卡预制卡在乙方指定营业网点改密激活后方能使用。
(二)甲方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三)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承担因相关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甲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四)甲方在使用时,如连续输错三次密码(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卡片将被锁定,需要按照要求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解锁手续后,才能继续使用。
(五)军人保障卡密码遗忘时,甲方应按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片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六、卡片挂失
(一)甲方的军人保障卡遗失或被盗窃,应及时通过95533、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智慧柜员机、营业网点等渠道办理临时挂失或永久挂失。挂失时,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卡号、姓名、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乙方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将立即对该卡账户进行止付,挂失自相关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甲方不承担挂失有效期内该卡被冒用所造成的资金损失,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挂失时间及挂失金额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挂失后甲方可在挂失止付有效期内办理挂失撤销手续。挂失撤销时,甲方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军队指定财务部门开具的解挂证明至乙方指定网点办理挂失撤销手续。
(二)挂失止付按挂失止付时效分为临时挂失和永久挂失。
临时挂失有效期为5个自然日,过期后系统自动解挂。临时挂失可多次申请。
永久挂失长期有效,办理挂失后续处理后,永久挂失自然终止。
(三)军人保障卡卡片挂失止付后,所有持卡发起的交易一律拒绝,但司法扣划、基于此账户签约的批量(后台)代理业务和挂失生效前经甲方验证同意已产生的消费授权及预授权业务不受影响。
(四)因下列情况之一产生的债务或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
2.甲方有欺诈或其它不诚实行为的;
3.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4.遗失或被窃军人保障卡卡片上无甲方签名。
(五)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电子现金账户,乙方不承担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被冒用所引起的资金风险。
七、补换卡
(一)军人保障卡卡片磁条或芯片损坏的,可进行换卡。甲方须持损坏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乙方指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 ,随后凭银行挂失凭证,向所在部队申请新卡。
(二)军人保障卡卡片遗失的,可进行补卡。甲方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乙方指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 ,随后凭银行挂失凭证,向所在部队申请新卡。
(三)甲方须持军人保障卡预制卡、军队指定财务部门开具的换卡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乙方指定网点办理补换卡手续。
八、销户
(一)办理销户手续时必须由甲方本人办理,不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二)甲方转业退伍或其他原因离开军队系统时,必须办理销户。甲方须携带军人保障卡至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卡片销户手续,随后须持销户证明以及军人保障卡到部队办理转业退伍手续。
(三)对于不再由军队代发工资,且部队未收回军人保障卡的特殊情况,甲方同意乙方根据军队指定财务部门书面通知停止其支付结算业务,并按照一般人民币结算户进行管理,甲方只能凭军队证明进行销户处理。
(四)甲方对军人保障卡申请销户时,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将卡内账户全部销户或移出后办理军人保障卡销户申请。军人保障卡IC卡芯片到期或损坏时,甲方应在提出书面销户申请30天后,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
九、有效期
(一)军人保障卡有效期为十年。
(二)军人保障卡卡片过期后,甲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军人保障卡可以在乙方柜面使用卡内资金,不允许代办;对已签约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的军人保障卡,卡片过期及换卡期间,上述渠道可以继续使用卡内资金。
(三)军人保障卡卡片过期后,其所包含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甲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换卡手续。
十、其他
(一)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甲方使用军人保障卡办理业务涉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时应一并遵守。
(二)军人保障卡账户内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及乙方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并由乙方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规定统一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或允许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的,以乙方统一公布实行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为准。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三)甲方及其代理人向乙方提供的身份证件应当真实、合法,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工作、通讯方式(地址或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资料发生变动,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在申请资料当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方式为甲乙双方所同意,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甲方通讯地址和方式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通知乙方。
(四)乙方在发现甲方的军人保障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若发现甲方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章程及本协议规定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乙方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
(五)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甲方的军人保障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六)甲方同意按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同意乙方采用扣收的方式从甲方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如有需要,乙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军人保障卡及相关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乙方公告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甲方既不申请变更或终止服务,又不执行乙方施行的公告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军人保障卡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七)甲方持有的军人保障卡如连续一年未主动发起交易,且余额在等值人民币100元(含)以内的,乙方可将其转为睡眠卡;如连续三年未主动发起交易,且余额为零,乙方以公告形式告知甲方后可将其销卡。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军人保障卡时,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且乙方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监护人代办。此类甲方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甲方及其监护人承担。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机关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甲方用卡交易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差错处理按照银联、VISA、MasterCard等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二、本协议经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军人保障卡申请表》上签字,自乙方同意甲方申请之日起生效。
特别提示:如客户对建设银行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建设银行95533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咨询与反映。
甲方承诺:本人(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的内容。乙方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中国建设银行武警军人保障卡领用协议
武警军人保障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 分(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双方达成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武警军人保障卡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知悉并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章程》和《中国建设银行武警军人保障卡章程》(包括此后不时所作的修改)并承诺接受前述章程及其修改的约束,认真履行本合约的约定。甲方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点、互联网网站(http://www.ccb.com/chn/home/yhk/yhklb/grywzchxy/index.shtml)等渠道查询章程内容。
二、申领
(一)武警军人保障卡发行对象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生长干部学员、士官、培养士官学员,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义务兵等。
(二)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乙方应对甲方相关个人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甲方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有所变更时,须以书面方式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方式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延误或损失。
(四)甲方在乙方将武警军人保障卡领卡清单生成信息反馈给甲方所在部队后,方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武警军人保障卡预制卡至乙方指定营业网点改密激活,开通金融服务功能。
(五)甲方改密激活武警军人保障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本人签名,因卡片未签名导致的交易责任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使用
(一)乙方可通过营业网点、邮寄、网络等方式向甲方提供用卡须知等相关资料,以方便甲方正确使用武警军人保障卡。
(二)甲方保证将武警军人保障卡用于合法合规用途,保证自己利用武警军人保障卡从事的各种交易均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中国建设银行、特约单位及银行卡组织等相关规定。
(三)武警军人保障卡一经开户,即具有本外币的活期和定期储蓄等账户的基本功能。武警军人保障卡人民币活期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结算账户应遵循人民银行的账户分类管理规定。甲方可签约办理自动转账和自动汇款业务;通过签约可开通外汇买卖、投资理财等功能。该卡不支持境外(含港澳台)交易,不支持云闪付等移动支付业务功能。
(四)甲方应按乙方所列服务价格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
(五)甲方在境内ATM上使用武警军人保障卡取款时,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含)人民币;累计转出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含)人民币;甲方在自助设备上存入现金,以乙方核点后的金额作为入账金额。
(六)乙方在甲方武警军人保障卡发生交易后,应向甲方提供对账查询的功能。甲方可通过乙方提供的方式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甲方如对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应于交易发生后的40天内向乙方提出查询更正申请。
(七)武警军人保障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甲方因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八)因挂失换卡等原因出现的武警军人保障卡卡号变更,不影响原债务责任的承担。
(九)甲方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损坏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损坏的武警军人保障卡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卡片挂失手续。经办网点核对损坏的武警军人保障卡和甲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后,为甲方办理卡片正式挂失手续,不收取挂失手续费,并将卡片剪卡后退还甲方。
(十)甲方使用乙方的ATM等自助设备时,如发生吞卡,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管理机构取得联系,并按乙方指定时间及要求办理领卡手续。过期未领的,乙方将按有关规定对被吞卡片进行剪卡处理。在其他银行的ATM等自助设备发生吞卡的,应及时按照相关银行的规定办理手续。
(十一)对于武警军人保障卡IC卡,卡内带有电子现金账户,默认卡内人民币活期账户为其主账户,可以通过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圈存。武警军人保障卡IC卡在使用非接触方式进行消费时,默认使用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武警军人保障卡在使用接触式方式进行消费时,甲方可在POS上选择使用IC卡主账户或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
(十二)武警军人保障卡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仅支持人民币结算。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计息、不挂失,仅用于持卡人小额消费,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人民币。
(十三)甲方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向武警军人保障卡IC卡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资金,可以在乙方营业网点、ATM等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圈存交易不可以撤销。
(十四)甲方武警军人保障卡IC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只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在消费时不需要提供密码。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可以撤销。
(十五)武警军人保障卡IC卡电子现金账户退货资金退入IC卡主账户。
(十六)电子现金账户余额的判断应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
(十七)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甲方签名的交易凭证或乙方提供的其他确认方式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基于甲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通过金融IC芯片等电子数据办理的电子现金消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支付武警军人保障卡项下发生的交易款项。
(十八)武警军人保障卡到期或损坏需要换卡时,如果IC卡芯片未损坏,甲方交回卡片换领新卡,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转入主账户;如果IC卡芯片已损坏,甲方交回卡片换领新卡,其原卡片电子现金账户资金30天后转入主账户中,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
(十九)如果电子现金交易次数超过了监管机构设定的电子现金连续交易次数上限,交易应转为联机交易。联机交易是指连接乙方系统验证的交易。
(二十)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发展及风险控制需要优化(含停止)电子现金业务,业务优化前将通过公告正式发布。
(二十一)甲方与商户或乙方以外的受理银行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会视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甲方不得以此为由对乙方划付交易款项提出异议。
(二十二)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武警军人保障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将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四、账户分类
(一)根据监管机构对军人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乙方为甲方开立的军人保障卡银行账户应作为个人Ⅱ类银行结算帐户(以下简称Ⅱ类户)管理。武警军人保障卡接收军队单位银行账户批量发放资金时不做普通Ⅱ类户限额管理,其他按照普通Ⅱ类户管理。
如甲方未在乙方全辖机构开立I类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I类户)的,乙方可依据甲方本人意愿,将武警军人保障卡作为I类户开立。甲方在乙方全辖机构内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含龙卡借记卡、活期一本通存折,下同)。
(二)武警军人保障卡I类户是全功能账户,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武警军人保障卡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武警军人保障卡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现日累积合计限额为1万元,年累积合计限额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现日累积合计限额为1万元,年累积合计限额为20万元。
(三)在满足账户数量、账户类型控制前提下,甲方可在乙方柜面进行Ⅰ类、Ⅱ类户的升降级。
五、密码
(一)武警军人保障卡的密码由6位数字组成,武警军人保障卡预制卡初始密码统一设置为“955330”,甲方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武警军人保障卡预制卡在乙方指定营业网点改密激活后方能使用。
(二)甲方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三)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承担因相关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甲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四)甲方在使用时,如连续输错三次密码(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卡片将被锁定,需要按照要求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解锁手续后,才能继续使用。
(五)武警军人保障卡密码遗忘时,甲方应按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片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六、卡片挂失
(一)甲方的武警军人保障卡遗失或被盗窃,应及时通过95533、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智慧柜员机、营业网点等渠道办理临时挂失或永久挂失。挂失时,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卡号、姓名、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乙方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将立即对该卡账户进行止付,挂失自相关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甲方不承担挂失有效期内该卡被冒用所造成的资金损失,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挂失时间及挂失金额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挂失后甲方可在挂失止付有效期内办理挂失撤销手续。挂失撤销时,甲方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军队指定财务部门开具的解挂证明至乙方指定网点办理挂失撤销手续。
(二)挂失止付按挂失止付时效分为临时挂失和永久挂失。
临时挂失有效期为5个自然日,过期后系统自动解挂。临时挂失可多次申请。
永久挂失长期有效,办理挂失后续处理后,永久挂失自然终止。
(三)武警军人保障卡卡片挂失止付后,所有持卡发起的交易一律拒绝,但司法扣划、基于此账户签约的批量(后台)代理业务和挂失生效前经甲方验证同意已产生的消费授权及预授权业务不受影响。
(四)因下列情况之一产生的债务或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
2.甲方有欺诈或其它不诚实行为的;
3.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4.遗失或被窃武警军人保障卡卡片上无甲方签名。
(五)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电子现金账户,乙方不承担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被冒用所引起的资金风险。
七、补换卡
(一)武警军人保障卡卡片磁条或芯片损坏的,可进行换卡。甲方须持损坏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乙方指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 ,随后凭银行挂失凭证,向所在部队申请新卡。
(二)武警军人保障卡卡片遗失的,可进行补卡。甲方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乙方指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 ,随后凭银行挂失凭证,向所在部队申请新卡。
(三)甲方须持武警军人保障卡预制卡、军队指定财务部门开具的换卡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乙方指定网点办理补换卡手续。
八、销户
(一)办理销户手续时必须由甲方本人办理,不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二)甲方转业退伍或其他原因离开军队系统时,必须办理销户。甲方须携带武警军人保障卡至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卡片销户手续,随后须持销户证明以及武警军人保障卡到部队办理转业退伍手续。
(三)对于不再由军队代发工资,且部队未收回武警军人保障卡的特殊情况,甲方同意乙方根据军队指定财务部门书面通知停止其支付结算业务,并按照一般人民币结算户进行管理,甲方只能凭军队证明进行销户处理。
(四)甲方对武警军人保障卡申请销户时,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将卡内账户全部销户或移出后办理武警军人保障卡销户申请。武警军人保障卡IC卡芯片到期或损坏时,甲方应在提出书面销户申请30天后,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
九、有效期
(一)武警军人保障卡有效期为十年。
(二)武警军人保障卡卡片过期后,甲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武警军人保障卡可以在乙方柜面使用卡内资金,不允许代办;对已签约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的武警军人保障卡,卡片过期及换卡期间,上述渠道可以继续使用卡内资金。
(三)武警军人保障卡卡片过期后,其所包含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甲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换卡手续。
十、其他
(一)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甲方使用武警军人保障卡办理业务涉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时应一并遵守。
(二)武警军人保障卡账户内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及乙方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并由乙方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规定统一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或允许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的,以乙方统一公布实行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为准。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三)甲方及其代理人向乙方提供的身份证件应当真实、合法,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工作、通讯方式(地址或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资料发生变动,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在申请资料当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方式为甲乙双方所同意,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甲方通讯地址和方式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通知乙方。
(四)乙方在发现甲方的武警军人保障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若发现甲方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章程及本协议规定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乙方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
(五)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甲方的武警军人保障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六)甲方同意按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同意乙方采用扣收的方式从甲方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如有需要,乙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武警军人保障卡及相关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乙方公告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甲方既不申请变更或终止服务,又不执行乙方施行的公告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武警军人保障卡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七)甲方持有的武警军人保障卡如连续一年未主动发起交易,且余额在等值人民币100元(含)以内的,乙方可将其转为睡眠卡;如连续三年未主动发起交易,且余额为零,乙方以公告形式告知甲方后可将其销卡。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武警军人保障卡时,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且乙方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监护人代办。此类甲方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甲方及其监护人承担。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机关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甲方用卡交易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差错处理按照银联、VISA、MasterCard等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二、本协议经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武警军人保障卡申请表》上签字,自乙方同意甲方申请之日起生效。
特别提示:如客户对建设银行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建设银行95533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咨询与反映。
甲方承诺:本人(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的内容。乙方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