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财富卡、私人银行卡是龙卡借记卡系列产品之一,遵从《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发行和使用,根据财富卡和私人银行卡具有的特殊性,制定本章程。有关财富卡和私人银行卡的具体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条 财富卡、私人银行卡是我行面向财富管理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发行的一种具有存取现金、支付结算、转账汇兑、账户管理等多种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客户可凭卡在我行营业网点享受优先优惠金融服务,在财富管理中心或私人银行享受专属投资理财金融服务;还可凭卡享受我行提供的相应非金融服务。
第三条 财富卡、私人银行卡为银联标准卡,按发卡对象分为财富卡和私人银行卡,按账务归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卡片有效期为三年,并按年收取账户管理费。
第四条 财富卡、私人银行卡账户内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
第五条 主卡持卡人有权申请或注销其附属卡,附属卡的级别同主卡一致,享有与主卡同等级别的服务。主卡持卡人应承担其卡片项下(包括主卡和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责任(不论该债务是否已计入财富卡或私人银行卡账户,也不论卡片是否冻结或终止使用),附属卡持卡人应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财富卡、私人银行卡的本外币活期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其他子账户为个人储蓄账户。财富卡、私人银行卡开卡后,即具有本外币的活期和定期储蓄及凭证式国债等账户的基本功能,还可签约开通其他交易功能。
第七条 财富卡、私人银行卡境内、境外(含港澳地区,下同)通过中国银联网络进行交易,其人民币活期账户为基本账户,以人民币结算。
第八条 财富卡、私人银行卡在境内ATM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在境外交易按照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通过财富卡、私人银行卡账户发放的个人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息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个人贷款的相关规定计息。
第十条 财富卡、私人银行卡一般为连线使用。如因正常受理、结算等原因发生账户欠款,持卡人应尽快还清欠款,发卡银行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中国建设银行有关透支的利率规定计收利息。
第十一条 持卡人因财富卡或私人银行卡卡片升级、降级、到期、毁损或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换领新卡须收取换卡手续费。
第十二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财富卡或私人银行卡时,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手续,并将卡片退回发卡银行。
第十三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财富卡、私人银行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发卡机构办理挂失。因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财富卡、私人银行卡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方式了解其卡账户的账务变动情况。持卡人对境内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交易发生后40天内向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对境外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交易发生后60天内向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建设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的修改,经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备公布后即为有效,无需个别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