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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行财富四号”二期华夏A股精选理财产品说明书

    “建行财富四号二期华夏A股精选理财产品说明书

     

    重要须知

    本产品说明书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若阁下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中国建设银行客户经理咨询。

    本产品只根据产品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操作。

    本说明书解释权归中国建设银行所有。

    一、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建行财富四号”二期华夏A股精选理财产品

    产品编号

    200712250040000002

    产品类别

    非保本浮动型人民币信托理财产品

    风险级别

    较高风险理财产品    

    (该风险评级为我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本金及收益币种

    投资本金币种:人民币

    兑付本金币种:人民币

    兑付收益币种:人民币

    发售规模

    10亿元——30亿元

    投资期限

    3年(可在开放日赎回,且本理财产品设有止盈条款等提前终止条款,详见第六条))

    投资起始日

    2008年1月11

    投资到期日

    2011年1月10

    产品募集期

    2007年12月252008年1月9日

    开放赎回日

    每半年开放一次赎回

    募集期是否计算存款利息

    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

    15%

    委托起始金额

    20万元

    委托金额递增单位

    1万元

    提前终止条款

    客户无提前终止权,但可在规定的开放赎回日赎回。

    中国建设银行有提前终止权。如本产品扣费后净值超过3.00元,或产品净值规模小于5000万元的情况下,本产品自动提前终止。

    附属条款

    无质押等附属功能

    其它

    募集期内,投资本金计付活期利息;产品提前终止及兑付时,在途资金不计付利息。

    二、投资管理

    中国建设银行将本产品所募集的全部资金委托中融信托有限公司管理,由华夏基金管理公司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占信托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新股申购和债券回购,以及可转债等高流动性、低风险金融产品等。中国建设银行可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适时适当扩大本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范围。

    三、理财收益说明

    本产品预期年收益率15%,但本产品的收益率受中国A股市场波动影响,预期收益率水平将有上浮或下浮的可能,甚至可能发生本金损失。

    四、费用说明与收取方式

    1、本产品无认购、赎回费。

    2、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保管费及信托管理费、投资顾问固定管理费:针对产品净值每年收取1.55%,按日计提,按月支付。

    3、业绩报酬:本产品采用分成方式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于每次产品开放日提取,基于开放日产品单位净值计算并收取。产品单位净值以保管人核算公布数据为准。业绩报酬计算方式如下:

    1)若“开放日产品单位净值”小于等于“上次提取到业绩报酬时的产品单位净值”,则不收取业绩报酬;

    2)若“开放日产品单位净值”大于“上次提取到业绩报酬时的产品单位净值”,则:

    业绩报酬 =开放日理财产品份额×(开放日产品单位净值-上次提取到业绩报酬时的产品单位净值)×20%

    上述“开放日理财产品份额”为未扣减开放日当期累计赎回份额前的份额。

    3)首次收取业绩报酬时,“上次提取到业绩报酬时的产品单位净值”等于1.07元,即“开放日产品单位净值”低于等于1.07元时不收取业绩报酬。

    4、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国家规定证券交易的相关税费、 开放式基金的申(认)购费用及赎回费用等作为交易成本的费用、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银行划款手续费、代理机构手续费、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信托终止清算时发生的费用、信托业务监管费(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收取)、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将由信托资产承担。

    五、本金及收益兑付

    1、投资者投资净收益=产品份额*产品净值(扣费后)

    2、持有到期的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1)本理财产品到期,如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中国建设银行将在收到受托人足额支付的信托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本金和应得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2)本理财产品到期,但因证券停牌、新股申购资金冻结等原因造成信托财产不能及时变现的,信托计划期限延长至受托人变现全部信托财产之日止。中国建设银行将在收到受托人足额支付的信托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本金和应得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3、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或发生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第六条第2款约定情形时的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的兑付。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如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或发生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第六条第2款约定的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情形时,受托人应于信托实际终止日向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全部信托本金及投资者投资收益,如因证券停牌、新股申购资金冻结等原因造成信托财产不能及时变现的,受托人应在上述原因消除后立即向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全部信托本金及投资者投资收益,中国建设银行将在足额收到受托人支付的上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4、投资者提前赎回理财产品时的本金及收益支付:

    如投资者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赎回净值按投资者提出赎回申请后的最近一次产品开放日的净值计算,提前赎回的理财本金及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于中国建设银行在收到受托人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六、终止、开放赎回条款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本产品的正常运作或其他中国建设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况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2、本理财产品累计净值超过3.00元,或产品净值规模小于5000万元时自动终止。

    3、本产品自成立之日起每半年开放赎回一次,投资者可于投资期内任意时间提出书面赎回申请,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将按投资者提出赎回申请后的最近一次产品开放日净值计算,中国建设银行将在收到受托人足额支付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本金及投资收益划入投资者账户。具体开放日如下:

    第一次开放日

    2008年7月11

    第二次开放日

    2009年1月12

    第三次开放日

    2009年7月13

    第四次开放日

    2010年1月11

    第五次开放日

    2010年7月12

    4、大额赎回的问题

    如在产品开放日,累计赎回申请金额超过信托净资产的10%,则视为大额赎回,遇此种情况,赎回比例和到账时间由受托人和中国建设银行协商决定并以公告方式通知投资者。

    七、风险提示

    中国建设银行特别提示投资者:资本市场投资为较高风险投资品种,投资者应充分认识股权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投资者需承担以下风险: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经济运行和资本市场产生一定影响,可能导致中国A股股票和基金的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本理财产品收益,甚至导致理财本金发生损失。

    2、经济周期风险。资本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可能对中国A股股票和基金的价格产生影响,从而对本理财产品收益产生影响,甚至导致理财本金发生损失。

    3、通胀风险。本理财产品的目的是理财资金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保值增值,造成实际收益为负的情况。

    4、投资顾问管理风险。在本理财产品的管理运作过程中,投资顾问的知识、经验、决策、判断、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投资的判断,由此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遭受损失。

    5、受托人未能勤勉尽责的风险。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其损失部分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信托公司资产不足赔偿损失时则由本信托财产即理财计划承担。

    6、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每半年开放赎回一次,因此可能导致投资者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投资者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7、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发生本金损失;以及由于网络系统故障、不可抗力等因素出现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受理、赎回、投资者投资收益的支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安全等。

    八、信息披露

    中国建设银行将自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二个月后的第三个月起、在每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以及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或到期终止并清算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于官方网站(www.ccb.com)公布本理财产品净值,并按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定期公布其它所需公布事项。

    九、特别说明

    1、本说明书中的“预期收益率”不代表我行对客户收益的任何承诺,最终收益以实际支付为准,凡涉及本产品的利息计算均以单利计算方式为准。

    2、当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我行有权对基础资产进行处置,相关信息将通过网点公告或网上公布(WWW.CCB.COM)及时披露。

        3、如募集期届满,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足5亿元,则本理财计划不能成立,中国建设银行将在募集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投资本金支付到投资者指定账户。

    4、理财产品收益个人所得税由客户自行办理缴纳事宜,银行不负代扣代缴义务。

     

    中国建设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