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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行财富三号”三期股权投资类人民币信托理财产品说明书(次级收益类)

    重要须知

    本产品说明书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若阁下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中国建设银行客户经理咨询。

    本产品只根据产品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操作。

    本说明书解释权归中国建设银行所有。

     

    一、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建行财富三号”三期股权投资类人民币信托理财产品(次级收益类)

    产品编号

     

    产品类别

    非保本浮动型人民币信托理财产品

    风险级别

    高风险等级理财产品        

    (该风险评级为我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参与机构

    产品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

    产品信托机构: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本金及收益币种

    投资本金币种:人民币

    兑付本金币种:人民币

    兑付收益币种:人民币

    发售规模

    5亿元-7亿元

    投资期限

    5

    (建设银行可视情况延长或提前终止本产品,延长期以一年为限)

    投资起始日

    2008年3月(以成立公告为准)

    投资到期日

    2013年3月(以成立公告为准) 

    产品募集期

    2008年3月112008年3月20日

    募集期是否计算存款利息

    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

     

    投资本金起始金额

    100万元

    投资本金递增单位

    10万元

    提前终止权

    客户无提前终止权,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附属条款

    无质押等附属功能

    其它

    募集期内,投资本金计付活期利息;产品提前终止及兑付时,在途资金不计付利息。

     

    二、产品结构

    “建行财富三号”三期股权投资类人民币信托理财产品分为优先收益类产品与次级收益类产品(即本产品)两档,其中优先收益类产品规模3亿元至5亿元,次级收益类产品5亿元至7亿元。以上两档理财产品所募集的全部资金将交予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建银一号股权投资基金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建银一号”)对中国境内优质企业的股权、公众公司的定向增发项目等进行投资操作,并最终通过企业分红、股权转让或拍卖、上市后变现等方式实现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新股申购和债券回购,以及可转债和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金融产品等。

    “建银一号”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在扣除应承担的全部费用(业绩报酬除外)后,将按照优先收益类产品本金次级收益类产品本金优先收益类产品收益次级收益类产品收益的顺序进行分配。

    如产品到期“建银一号”扣费后出现亏损,则次级收益类产品先于优先收益类产品承担本金损失风险,在次级收益类产品本金全部损失的情况下,优先收益类产品将会出现本金损失。如产品到期“建银一号”扣费后出现盈利,则优先收益类产品先于次级收益类产品获取收益,但以优先收益类产品年化收益率12%为上限,剩余部分的超额收益归次级收益类产品所有。如最终次级收益类产品年化收益率超过35%,中国建设银行将收取超过35%部分的20%作为业绩报酬。

     

    三、费用说明与收取方式

    1.认购费:认购金额的1.5%,投资者在购买本产品时须在投资本金外另行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中显示的“交易本金”金额为包括投资本金及1.5%认购费的总金额。因此,投资者投资本理财产品的实际金额为“交易本金”减去投资者应支付的认购费。

    2.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信托财产保管费及信托管理费:按产品募集金额每年收取1.5%,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信托管理费每年计提一次,信托财产保管费每半年计提一次。

    3.业绩报酬:若本产品到期时投资者年化收益率超过35%(扣除各项费用后),中国建设银行将收取超过上述35%收益部分的20%作为业绩报酬。计算公式如下:

    业绩报酬=次级产品募集金额×(本产品投资者实际收益率-35%×理财产品存续天数/365)×20%

    4.信托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等(如股东账户开户费、专项差旅费、公司年审银行专户余额询证费、银行专户管理费、银行划款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交易印花税、信托财产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将由信托财产承担。

     

    四、本金及收益兑付

    1.理财产品到期,中国建设银行将于产品到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扣除相关费用后将本金及收益划入投资者账户。

    2.提前终止时理财产品收益及本金的兑付。由于股权投资具有重大不确定性,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受托人于信托实际终止并清算完毕后向中国建设银行支付信托本金及投资收益,中国建设银行于收到受托人返还的资金后,于十个工作日内将收益及本金划转至投资人指定账户。

     

    五、延期、提前终止、转让条款

    1.如产品到期部分股权无法及时处置,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延期本产品投资期限,但期限以不超过一年为限。

    2.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本产品的正常运作或其他中国建设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况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客户不能提前终止或赎回。

    3.为增加产品流动性,根据产品运作情况,中国建设银行将于指定日期(另行通知)统一受理理财产品协议转让申请,并代客户寻找协议受让人,但并不承诺具体实施时间。如中国建设银行在受理协议转让申请后一个月内找到协议受让人,则及时安排客户及协议受让人之间的协议转让;如在一个月内没有找到协议受让人,则客户申请无效,客户须等待下次协议转让申请期再次提出协议转让申请。

     

    六、风险提示

    股权投资为高风险投资品种,投资者应充分认识股权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投资者需承担以下风险:

    1.本金损失风险。如“建银一号”出现亏损,本产品将先于优先收益类产品承担投资风险,对优先收益类产品的本金提供保障,本金风险极高,有本金完全损失的可能性。同时,“建银一号”主要通过企业分红、股权转让或拍卖、上市后变现等方式获得现金收益,但若被投资企业未能上市或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运营状况恶化,本理财产品可能出现本金亏损。

    2.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经济运行和资本市场产生一定影响,可能导致所投资的企业股权价格受到影响,从而影响本理财产品收益。此外,股权投资产品受政策因素影响较大,如新股发行、上市公司重组的有关政策法规的不确定性,以及国内金融监管政策对上市公司发起人资格的要求等政策变化均可能对本理财产品的收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市场风险。证券市场的运行受到国内外经济、政治因素以及上市公司基本面状况等的影响,可能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从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变化,存在收益波动甚至本金损失的可能性。

    4.流动性风险。本产品没有流动性安排,且客户不具备提前终止的权利,因此可能导致您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投资者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5.经济周期风险。资本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可能对所投资的企业股权价格产生影响,从而对本理财产品收益产生影响。

    6.通胀风险。本理财产品的目的是理财资金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保值增值。

    7.管理风险。在本理财产品的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决策、判断、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投资的判断,由此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遭受损失。

    8.受托人未能勤勉尽责的风险。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其损失部分由信托公司负责赔偿,信托公司资产不足赔偿损失时则由“建银一号”信托财产承担。

    9.合法合规性风险。在本理财产品运作的过程中,可能由于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导致本理财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被撤销、解除、或提前终止。

    10.其他风险。其他风险。交易所停市、证券停牌等因素,直接影响投资运作或资产变现的风险;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相关投资风险。

     

    七、信息披露

    中国建设银行将于官方网站(www.ccb.com)按季公布产品运作情况,并不定期公布其它需公布事项。

    八、特别说明

    1.如募集期届满,本理财产品和优先级理财产品的募集总金额未能达到8亿元,则本理财计划不能成立,中国建设银行将在募集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投资本金支付到投资者指定账户。

    2.本说明书中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不代表我行对客户收益的承诺,最终收益以实际支付为准,凡涉及本产品的利息计算均以单利计算方式为准

    3.理财产品收益个人所得税由客户自行办理缴纳事宜,银行不负代扣代缴义务。

    4.当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时,为保护投资人利益,我行有权对基础资产进行处置,并及时披露。投资者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后,即视为投资者对中国建设银行做出以下承诺:1)投资者保证资金来源合法,且系其合法拥有,其投资本理财产品已得到相关的授权,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已清楚知悉本产品结构,并同意作为次级收益类理财产品的持有人;3同意中国建设银行将本理财产品的募集资金用于设立“建银一号”资金信托;4)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中国建设银行在本产品对应的信托计划中对华宝信托或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投资者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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